為何租樓簽署租約前 還需要簽臨約呢?
19小时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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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香港租樓,業主與租客達成協議後通常會先簽署「臨時租約」,到正式物業交收時再簽署正式租約。咁點解不直接簽署正式租約唔係更有效率嗎,為何還要多此一舉?法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簽臨約,但這張看似簡單的租約,在實際租賃中卻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。
「臨時租約」上除了訂明租金、租期、免租期、佣金等,還包括了一項違約條款,保障雙方在簽署正式租約前,可以彈性處理租約取消的安排。因為租客或業主在洽談租約時,至交收物業期間可能還有一段時間,雙方如果計劃有變,可以根據違約條款作出賠償及解除租約。
而租客在視察單位時,發現物業的狀況未如理想,便可以先與業主協商,在物業交收前要求業主作出安排,譬如一些維修、清潔、或增加一些家俬電器。雙方可以把這些要求一併寫進臨時租約內,訂明在交樓前滿足租客的要求。
有些情況下,雙方在正式交收物業前,或許未能就正式租約上的某些條款達成共識,甚至需要律師意見作修改。這個時候,臨時租約也可以發揮一定作用,雙方可在正式合約達成協議前,依據臨時租約的條款執行租賃關係。
大家要注意!臨時租約也是一份雙方同意的租約,雖然條款比較簡單,目的為給予雙方一些彈性處理及安排租賃事項,同時可按照雙方的需要,在臨約加上合適條款保障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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