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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專欄】租約條款不容忽視 買樓收租必讀


租約條款不容忽視 買樓收租必讀 | 租務管理、物業托管

近年樓市走勢反覆,受環球市場加息及疫情影響,有部份業主為移民急忙套現,也有部份物業投資者持觀望態度,轉戰租務市場,卻在處理物業租賃時出現不同問題,主因可能是不熟悉租賃業務上的細節。


今次要分享一則客戶案例,樓上咖啡店因意外火災燒毀,租客於單位內的器具設施亦付之一炬,再行經營須花費數十萬翻新及停業數月,計算利害後決定終止生意,可是租約期還有一年之久固定合約,與業主商討後,體諒其情況接受提早終止合約,但接受條件之一是要還原現狀,業主亦打算收回單位後即時放賣,並指示代理將該單位以持有餐飲牌照作商用於市場上放賣。


這裡出現的第一個問題是還原現狀,租客有盡力把燒毀物品移除,並再自行安排簡單油漆交吉於業主,業主收回物業時卻誤會租客會還原到可再行即時營業的狀況,因此要求租客賠償所有器具設施,並要求租客把營業牌照轉讓回業主。但當查詢租約條款後,發現根本沒有任何條款關於用具及牌照細節,而且現有租客是以”頂手”形式跟上手租客接讓,業主最終是無權要求租客在器具設施上賠償。所以大家要留意立約期間必須清晰列明所有物品及責任條約,否則租客在交樓時有可能不須負責。


法例沒有「商住」物業 入市三思


第二個問題是牌照,業主聲稱該單位以高價連牌照購入該商用單位,而單位牌照必須於完約日後轉回業主方。但根據資料是該單位只能申請會所牌照,而牌照一般是由經營方自行申請並擁有,條件是單位設計是否合乎申請牌照定的條件而已,任何人也可為該單位按指示申請。此外,法例並沒有設有「商住」物業,只有住宅及非住宅的區分,不知道當初代理是如何說服業主購入。如有代理吹噓商住之用,大家要三思。


第三個問題關於保險,租客營商當然有買水火險,租客回憶當初購買時,保險代表有安排上門批核,但沒有安排拍照及其他跟進處理,出事後雖確定為接受意外申報,但由於租客因頂手轉讓,未能提供任何設施單據,保險公司不接受估算賠償,最終只有寥寥無幾。所以大家在購入器具及購買保險時,應盡量保留單據及圖片記錄,並充分了解賠償細節才選購合適的保險。


如要避免以上問題並有效減少損失,最理想的方法還是先行查詢業內人士意見,再遵從正確步驟處理。


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 租務管理部經理 梁焯峰先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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