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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地產730專欄】租客欠租的安排



物業市場動盪,手持物業的投資者現紛紛轉賣為租,為的是穩定現金流作為收入,只要業主們防守力強,保留部分物業出租不失為一個回報來源。但作為業主,每逢臨近租約期滿,也必須和租客角力一番,商討新的租約。

租客欠租問題屢見不鮮,但時至今日,同樣有業主用上不同方式收回物業。由於法律程序需時及繁瑣,業主或會鋌而走險自行處理收樓問題。如果用錯方式進行收樓,業主將會面對一定風險。舉例說早前有業主不經法律程序,自行破門收回物業,更隨意棄置租客的物品,結果卻反被租客控告入屋盜竊貴重物品。


其實收回物業未必一定要經過法律程序,在租賃期內,如果租客違反了租約、或者因各種原因未能繳付租金,業主與租客可以商討提早解除租約,在雙方同意下安排收回物業。這個方法或許比用法律程序更有效率,一來業主毋須花時間等候法律程序,其次亦可減少租賃期間租金之損失。不過前提是需要雙方同意退租安排,這個情況則未必容易達成協議。


如果業主租客雙方未能達成退租協議,其中的方式就是到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,有關申請由開始到收回物業約需時3至4個月時間,如一切順利土地審裁處會發出判令予業主安排執達吏破門收樓,執達吏會點算物業內租客的財物,業主這個時候可以申請棄置或變賣物品抵消欠租。但實際損失則要再以其他法律途徑才能追討。


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 租務管理部經理 梁焯峰先生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centalinesurveyors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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