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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地產730專欄】物業的業權問題


住宅租務細節 不能輕率

最近發生的倫常凶案,事件已經震驚全球,引起各方關注及報道。事件目前仍在搜證階段,當中的是是非非亦不便作評論,不過案件的起因或涉及一個物業的業權權益引起,或許值得我們探討一下。


在未有「買家印花稅」及「額外印花稅」等「辣招」以前,在投資買賣住宅物業的時候,有不少投資者都會選擇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。這樣持有物業的方式除了因為稅務原因外,亦可以簡單地透過轉換公司的股權,而間接把物業轉讓出去,這樣亦不需在土地註冊處登記,可以有效及低調地操作物業資產。但自從住宅物業「辣招」推出以後,由於稅務成本大增,已經少有投資者選擇開設公司購入物業,不過,仍有部分物業早已由公司持有,則可以繼續以上述方式轉讓。


到了「辣招」來臨的時代,物業投資者為了稅務的原因,衍生不同的方法來持有物業。最普遍的是由夫婦或多人聯名擁有的物業,為了騰出首置名額,有人會選擇除去其中的業權,方便以較低稅率購入物業。亦有如案中的主人翁般,借用沒有持有物業的親朋名額,代為購入物業。這類操作需要對持有物業的人十分信賴才可行,否則一旦出現利益糾紛,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業權紛爭。


政府增加住宅物業印花稅,最初目的為了壓止樓宇買賣炒風,投資者以不同形式迴避印花稅,結果導致因財失義,實在非立法的本願。


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高級經理 潘志業先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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