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租通知期 應該由邊一日起計?
- 中原測量師行Centaline Surveyors
- 1月12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
當租約上寫有「中斷租期條款」,代表業主租客雙方有權在經過某段時間,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。亦即是雙方可以在租期完結前終止合約,提早退租。坊間常見「一年生一年死」的住宅租約,在租約生效十二個月後,其中一方可以指定時間為通知期(通常是一個月),通知對方終止租約。但是所謂的一個月通知期該如何計算?是否需要按照交租日起計一個月?發出通知當日會否計算在內?
一般如果租約沒有指明,且雙方沒有另行協商的情況下,通知日並不會計算在通知期內。例如租客在10日發終止通知,租約要求1個月通知期,那就是從11日開始算,滿30天才算到期。通知期亦不是從下個月交租日起算,因此雙方需要計算清楚,在退租前租客需付的日數租金。另外如果是每週、每月或每季的定期租約,一般原則是通知期要等於一個完整週期,除非租約有其他協議。
大家在退租時應小心留意通知期條款,避免因計算失誤而造成損失或不必要的糾紛。如果你對租務管理有疑問,歡迎致電(852) 2139 6698找中原租務管理,與租務專員查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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