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情況下,如果租約並無列明或未能執行中斷租期條款,均為固定合約,亦即是「死約」。在死約期内,業主和租客都會受到租約的約束,必須履行合約條文直至死約期滿。期間雙方不可提早終止租約或加減租金,否則行動一方需要作出賠償。所謂的賠償應如何計算?
以合約法而言,如有一方要求在死約期內退租,按法須賠償期內的一切損失予對方,包括期內租金以及相關雜項。所以當租客要求於死約期內提早退租,業主便可依法收取賠償金。然而,假如租客拒絕作出賠償,甚至直接失聯跑掉,業主一方面需以法律程序追討租客賠償欠款,另一方面因為物業未有正式退租,業主還要到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,當中花費不少的法律費用及時間處理,反而可能會得不償失。
其實終止租約未必一定需要以法律程序處理,一般在合理的環境及可行情況下,業主租客應積極與對方商討,只要雙方同意退租條件及安排,即可在書面確定下終止現有租約。業主能夠盡快處理重新出租物業,減少期間租金之損失,而租客亦可免除事後責任追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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