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何租楼签署租约前 还需要签临约呢?
4 days ag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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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香港租楼,房东与租客达成协议后通常会先签署「临时租约」,到正式物业交收时再签署正式租约。那為何不直接签署正式租约更有效率,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?法例上並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签临约,但这张看似简单的租约,在实际租赁中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。
「临时租约」上除了订明租金、租期、免租期、佣金等,还包括了一项违约条款,保障双方在签署正式租约前,可以弹性处理租约取消的安排。因为租客或房东在洽谈租约时,至交收物业期间可能还有一段时间,双方如果计划有变,可以根据违约条款作出赔偿及解除租约。
而租客在视察单位时,發現物业的状况未如理想,便可以先与房东协商,在物业交收前要求房东作出安排,譬如一些维修、清洁、或增加一些家俬电器。双方可以把这些要求一并写进临时租约内,订明在交楼前满足租客的要求。
有些情况下,双方在正式交收物业前,或许未能就正式租约上的某些条款达成共识,甚至需要律师意见作修改。这个时候,临时租约也可以发挥一定作用,双方可在正式合约达成协议前,依据临时租约的条款执行租赁关系。
大家要注意!临时租约也是一份双方同意的租约,虽然条款比较简单,目的为给予双方一些弹性处理及安排租赁事项,同时可按照双方的需要,在临约加上合适条款保障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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