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合約五花八門,除了因應物業類型、用途限制及特殊要求外,一般市民可能會忽略一些看似無傷大雅,但在發生糾紛時卻會造成困擾的條款。本文將提供一些案例分享。
交租方式及戶口: 有租客為報復業主,每次交租將數萬元租金以硬幣寄送至業主住址,或要求業主親自來訪才會支付支票,雖然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不違法,但無疑會給業主帶來困擾。因此,在租約上應明確規定交租戶口及方式有助解決此問題。
不可分租條款: 簡易租約有機會未有提及不可分租條款,法例的穩含條款是容許租客分租的,只要租約上沒有提及分租條文下,租客即有權分租,業主應多加留意,避免日後產生糾紛。
維修責任條款: 任何物業類型的租賃合約中,即使所有附加物品由業主提供並列明在租約上,只要沒有明確指出傢俱電器的維修保養歸業主負責,所有物品的自然損毀、更換及維修責任都會由使用者負責。
清潔責任條款: 常見清潔糾紛出現於交樓及收樓時,主要因為每個人對清潔的要求及定義也有落差,即使雙方各已安排專業清潔也未必達成對方指標。因此,在租賃上加上清潔準則可減少未來發生糾紛。
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 租務管理部經理 梁焯峰先生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centalinesurveyo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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