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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地產730專欄】淺談退租通知方式



近年租務市場常見提早終止租約,雙方可根據合約條款在非固定合約期內,按照合約條件作出單方面通知即可在指定日子終止合約。然而,由於通訊軟件盛行及方便,往往疏忽合約要求,沒有給予對方足夠的通知期及所定明的通知方式下強行退租,很可能會導致退租失效。


在退租通知書上常見的失誤,會被法庭終止其收樓程序。例如雙方沒有根據合約列明作出合理通知,除了用訊息代替正式書面通知外,更多是誤解退租通知期內容,他們只記得合約上是「一生一死」的租約,即是在第11個月發出通知,但合約則可能是多變的「12+1」,即是滿了12個月後方能通知對方有關退租事宜。亦有人認為掛號信寄出退租通知會較傳統平郵寄出更確實,而對方也因沒有處理掛號而作通知失效。


最理想的情況當然要先行理解合約內容,才作出合適的安排。如有任何程序上題及通知書的內容問題,應先行查詢合資格人士資訊,方安排指定程序,免失預算。


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經理 梁焯峰先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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